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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仕子公司创扬投资公开回应云赛智联公告|全球消息

2023-06-23 10:29:26    来源:艾肯传媒ABI

6月16日,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600602.SH,以下简称“云赛智联”) 发布澄清公告,否认云赛智联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扬子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传言。当天下午,就云赛智联公告内容及有关创扬投资实名举报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嫌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资产事情具体经过,格兰仕子公司创扬投资财务中心副主任进行了公开说明。

以下是说明会实录。

首先,针对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澄清公告的有关回应:


(相关资料图)

第一,澄清公告中提到“松下微波40%股权”的评估价问题,我们不做评价,但是按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如果有超过2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最终的转让价格肯定会高于评估价。

第二,关于同业竞争限制条件的问题,该条件没有在联交所披露资料的受让方资格的条件中进行披露,直到创扬投资提交了报名资料,交易条件临时变卦了。

具体事情经过,简要阐述如下:

1、2023年3月,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修改合资合同和章程;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3月27日完成修改后的章程工商备案。

2、2023年3月29日,云赛智联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扬子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 40%股权的公告》。

3、2023年4月11 日,扬子江公司就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案涉国有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信息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11 日至2023年5月9日。

4、2023年5月9日,广东创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明庆格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前两家为格兰仕的关联公司,后者为上海松下的另一家股东)。

5、2023 年5月10日,联交所确认:本公司符合松下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是由扬子江公司提供的)

6、2023 年5 月12日,联交所向转让方即扬子江公司发送《受让资格反馈函》,按照联交所规定转让方最晚应于 2023 年5月19日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到期未予以书面回复的,视为举报人符合资格。

7、2023年5月16日,本公司应转让方邀请去上海见面。见面时转让方意图安排本公司与另一意向受让方松下电器(中国)进行协商沟通,被本公司拒绝。

8、转让方于 2023 年5月25日进行了回复,本公司也于 2023 年5月29 日收到联交所受让资格不予认可的通知书,事实上形成在本次受让行为中,仅松下(中国)一家符合受让方资格。

其次,简要阐明创扬投资的观点:

1、我们是基于转让方在联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提交受让申请的,如果转让方是基于未公开披露信息而否定我司资格,请扬子江公司主动撤回挂牌,否则不符合公开原则。

既然选择了联交所进行股权交易,就应该依法依规依程序,遵守市场规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

2、联交所向转让方即扬子江公司发送《受让资格反馈函》,按照联交所规定转让方最晚应于 2023 年5月19日予以书面回复,但转让方到5月29日才回复联交所。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在收到联交所《受让资格反馈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向联交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联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3、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转让方基于反向尽职调查,曾邀请我们于5月16日到访。期间一是意外见到意向受让方松下(中国)的相关人员,转让方屡次表示希望我们与松下(中国)进行沟通,这是不符合相关流程的,且容易发生串标的嫌疑;二是转让方作为国有资产持有方,本应关注所转让股权的增值保值,但转让方扬子江公司却大谈上海松下存在的种种不是,这是有悖常理的,我们对出让资产的价值有自己的判断,并没有受转让方的影响。

4、如果本次交易仅一个受让方,那么将按评估的挂牌价出让,这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因为明显我们出价会高于挂牌价。我们相信,经过同行监督的方式,也会有潜在的合格的受让方,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竞标,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正是基于以上,创扬投资向相关国资部门、纪检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6、由于案涉资产关联上市公司,创扬投资已向上交所、证监会进行实名举报,希望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云赛智联关于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澄清公告提到,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仪电集团有权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关于上海仪电做出的决定,是否是基于未披露的信息而做出的?如果是,则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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